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發 文 日 期︰2021-12-02
主旨:檢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九十條修正草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11月29日勞職授字第11002059482號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第四條,涉及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在5人以下者,得由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三條附表一所列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三、部分學校教職員工若低於5人,未來將適用旨揭辦法修正條文,如對旨揭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7日內函送該部陳述意見。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