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辦理減免須知
蘭陽技術學院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申請教育部補助各項減免學雜費須知
一、符合申請減免學雜費之同學請注意,請依表格內容詳實填寫,蓋章部分務必清晰, 新辦理同學可至學務處活動組領取申請書。
並於即日起至111年5月31日之前每週上班時間、上午8:30 ~ 11:30、下午1:30 ~ 4:30將申請表及減免相關證件
(詳如下列)一併繳回學務處活動組。【若已收到學雜費繳費單者請一併附上】
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不論是否不同學校)。
政府各部會助學金,僅能擇一辦理請勿重複請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相關之各部會名單公告於學雜費減免專區。
三、有減免學雜費資格同學,欲辦就學貸款者,務必先行至學務處活動組申請換單手續後,始可至台銀辦理就學貸款手續。
四、辦理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若與身障者不同戶口時,需同時檢具雙親之戶籍謄本。
五、辦理中、低收入戶學生,檢具之證明文件上面需有書寫學生之姓名方可辦理。
六、第一次辦理軍公教遺族者請先至銀行繳費後,再攜帶證明文件到學校辦理減免,報部核准後再退費。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同學務必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辦理,逾期者不再接受辦理,並視同自動放棄補助減免資格!
*若有疑問請洽詢電話(03)9771-997分機722 學務處活動組 高佩菁小姐。
*相關規定請至網頁末端各項連結查閱。
減免學雜費適用對象及應備証明文件(請參照下表) 欲辦理減免同學每一學期皆須提出申請
申請教育補助減免項目
|
應繳交証明文件
|
備 註
|
1.原住民學生
|
學生個別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
2.撫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3.撫卹期內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半公費)
|
1.撫卹令證書正本、影本各乙份(須有學生姓名)
2.全戶戶籍謄本(含學生、父母如戶籍不同請分別檢附)
3.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教育補助證明【事業機構遺族請勿申請】
|
撫卹令證書驗正本(驗後歸還)
附影印本
|
4.現役軍人子女
|
家長軍人身分證及軍眷補給證正反面
(查驗正本、繳交影印本)
|
|
5.身心障礙學生
6.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身障手冊、各縣市鑑輔會學習障礙證明、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10年度所得總額證明〈111年5月後國稅局開立之證明〉列計所得總額不超過二百二十萬元者始得辦理。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身心障礙手冊驗正本
各縣市鑑輔會學習障礙證明驗正本
〈另檢附影印本〉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正本
|
7.低收入戶學生
|
低收入戶證明-(期限111年元月至12月底)
(限有效期間內且低收入戶證明備註欄格式內須有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
縣市政府立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8.中低收入戶學生
|
中低收入戶證明-(期限111年元月至12月底)
(限有效期間內且低收入戶證明備註欄格式內須有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
縣市政府立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
9.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11年度縣市政府核准公文
|
核准公文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日間部須另繳交全戶戶籍謄本(三個月內)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請檢具3個月內〈內須有詳細記事〉
新式戶口名簿可取代戶籍謄本
|
減免申請表上均需加蓋學生及家長印章、若已先行蓋章、印章無須帶至學校
|
|
政府各部會助學金項目